| 办理认证须知 |
| 2005-09-28 |
、本人来馆逐项填写《认证申请表》一份(如委托他人代办个人文件,代办者须持有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者带照片的有效证件。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者须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提供代办者带照片的有效证件)。 二、递交已由瑞典外交部(UD LEGALISERINGSEXPEDTIONEN MALMTORORGSGATAN 3 A, 7TR 103 23 STOCKHOLM TEL: 08-4051000办公时间09:00-12:00)认证过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个人文件认证需交验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的复印件。持中国护照者还须提供瑞典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房产类认证的应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办理遗产继承或放弃继承的应同时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六、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由瑞典税务局根据PERSONBEVIS出具)认证: (一)、须于开出证明3个月内到瑞典外交部办理认证并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或我馆办理认证,逾期无效。 (二)、有过婚史且在瑞典离婚者须提供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三)、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在瑞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中国公民需向中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离婚判决书的承认。 (五)、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离婚者须提供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七、申办外籍儿童送往中国寄养: (一)、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该儿童父母的姓名、国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寄养理由、指定寄养人姓名、地址、寄养人与被寄养人的关系、寄养年限、寄养费用等)。 (二)、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护照、其父母的护照及瑞典永居签证的复印件。 (三)、以上文件须经瑞典当地国际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 (四)、将经国际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件送交瑞典外交部认证。 (五)、将经瑞典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该儿童父母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该儿童的父或母名义填写《认证申请表》一份交领事官员。 八、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士欲办理单身证明的(依照国际惯例,在某一地住满6个月以上)须先向瑞典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办理。学历证明须向原就读院校办理毕业证书,到瑞典外交部办理认证后再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或本馆办理认证。需4个工作日(一般不办理加急件)。费用:商务、财(房)产、公司注册类300克朗/份;民事类150克朗/份。 九、本馆只认证瑞典外交部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该部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本馆有权拒绝认证文件内容与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任何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