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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05-09-28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方可办理公证(申办健在证明者除外)。

  二、本人来馆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一份。

  三、提供护照资料页和瑞典有效签证页原件和复印件(A4纸)。

  四、申请人须在本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签署当天日期。

  五、办理与房产有关的公证者须提供房产证或其它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并交复印件一份。涉及财(房)产继承、转让、赠予等事项,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交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护照复印件与护照原件相符公证者,须提供有效护照资料页和瑞典有效签证页复印件(A4纸)两份。

  七、办理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诉状、离婚意见书公证:应使用本馆提供或认可的式样并由申请人详细、认真地用水笔书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凡涉及与申请人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立遗嘱、书面声明、委托处理房(财)产、在国内登记结婚等,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八、办理健在公证(只为持中国和瑞典护照者办理键在公证)必须本人来馆(特殊情况,如年老生病行动不便则须出示有医生证明后另商)。

  九、不接受以邮寄方式办理公证申请。

  十、办理公证需4个工作日(一般不办理加急件)。

  十一、费用:民事类150克朗;财(房)产商务类300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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